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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要保人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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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作者 吳挺絹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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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新聞報導:「台灣壽險滲透度,連續12年蟬聯全球第1名,平均每人持有的保單數量是 3.3 張,超過亞洲平均 2.2 張,也超過全球平均 2.3 張」,代表台灣人真的非常熱愛運用保險,作為自己的理財規劃工具。
在我的工作中,不管是處理離婚的財產分配案件、遺產分割的繼承案件、債權債務糾紛……,也很常被客戶或保險從業人員問到:「某筆壽險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到底是誰的?我可不可以分配?」、「債權人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壽險保單的保價金求償呢?」
最近,就有位客戶,因為自己某筆壽險的保價金被法院扣押了!來諮詢討論這個法律問題!因為這個契機,我也和大家聊一下:「債務人(壽險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人到底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求償?」
直接告訴大家結論:「法院實務意見分歧!」因此,不管您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法院到底是否會准許這筆保價金的強制執行?我無法告訴您一個肯定的答案!
(圖片來源:photo ac)
但如果您是「債權人」,我會建議您可以嘗試聲請強制執行!原因如下:
1. 畢竟,要查到債務人財產不容易!許多債務人確實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2. 再者,經過本所檢索近兩年(108.109年)的法院判決,多數是認為「可以」強制執行的!尤其是北部的法院!(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108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3 號)
法院的理由,檢附如下給大家參考:
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類似存款與確定給付的特性,雖保險人給付的時機可能有所變動,但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可認為係屬確定,並可由要保人任意決定請求時機,而與附條件之債權有所不同,而較類似存款契約或信託契約。」
108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3 號:「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預繳保費的積存,要保人對保險人得主張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權利,實質上為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受益人所負擔之確定債務,僅其給付時機與給付名義因保險契約係持續履行至保險事故發生,或提前終止而有所不同。
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雖可能因成本分攤及費用扣抵而略有不同,惟計算基礎則均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係屬確定。」
而如果您是「債務人」,下面的資訊,您可以參考使用!
認為「不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官,會引用「105年度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提案結論」的意見:
1.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財產歸屬保險人
2. 解約金為附條件債權
3. 保險契約終止權具有專屬性
4. 人身保險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其財產權具有專屬性
這些法官認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沒有授權執行法院有權力可以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這筆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而判決債權人敗訴!
以上資訊給大家參考!之後再和大家聊聊 「某筆壽險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到底是誰的?我可不可以分配?」的問題吧。
原文經吳挺絹律師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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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和大家聊一下:「債務人(壽險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人到底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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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明恩法律事務所網站:https://www.brightgrac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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