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照法律故事】喪失國籍後,我還可以繼承媽媽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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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告訴我:「對於母親的遺產稅是否已申報完成?母親的遺產是否已被在台灣的兄弟們辦理繼承到自己名下?還是仍在母親名下?她一概都不清楚……」


    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幾週前,有位女士透過事務所信箱詢問我:「她來自台灣,後來嫁給日本先生,目前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

    在數年前,她母親過世了,她的兄弟們告訴她:『因為妳現在是日本人了!所以妳沒有權利繼承母親的遺產!』」

    「真的是這樣嗎?」她在信中問道。

    為了釐清及瞭解她的實際情況,以便安排下一步要採取的行動,我和她透過線上的方式,進行法律諮詢。

    諮詢時,她告訴我:「對於母親的遺產稅是否已申報完成?母親的遺產是否已被在台灣的兄弟們辦理繼承到自己名下?還是仍在母親名下?她一概都不清楚……」

    在這種情況下,她該怎麼辦呢?

    首先,她是否仍有對母親遺產的繼承權呢?

    「有的!」

    依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規定:「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及第18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因此,她對於母親的遺產,仍有繼承權!





    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我建議她:

    第一步:

    「先查詢母親的遺產以及遺產稅的申報情況!」因為稅一定要先處理完畢,才能處理遺產分配!

     

    第二步:

    看查詢的結果而定,大致分成下面幾種情況:

    1.仍「未申報遺產稅」:那我們要先處理「遺產稅申報」!

    2.已申報遺產稅,而「遺產還在母親名下」:

    因為繼承人們之間,對於繼承方案有不同意見(對於這位女士有無繼承權?也有不同意見),因此,可以透過向台灣的法院提出「請求分割遺產的訴訟」!

     

    3.已申報遺產稅,而「遺產已經被過戶到其他繼承人名下」:

    時候,因為這位女士即便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她仍然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而其他繼承人跳過她,直接將遺產給分配完,所以她的繼承權被侵害了!

     

    財務
    (圖片來源:pexels)


    她可以在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的2年內,向台灣的法院提起「回復繼承權」的訴訟!讓遺產回歸母親名下,所有繼承人們再重新分配!

    當然,上面的遺產資料查詢及訴訟案件處理,雖然客戶人在國外,仍可以透過授權的方式,委任台灣的律師處理!因此我和客戶也在諮詢討論完之後,提供相關的授權書給客戶,以便進行後續程序。

    附帶一提的是,我也曾經協助過一位女兒,她從出生至今一直都只有拿美國國籍,沒有領過台灣身分證。但父母親都是台灣人,原本一家三口共同在美國生活,後來父母共同回台灣養老,媽媽先過世,幾年後,爸爸也在台灣過世了!這時候「這位沒有拿我國身分證的女兒,是否仍然可以繼承父母親在台灣的遺產呢?」


    「答案也是肯定的!」

    因此我後來就協助她處理台灣的遺產稅申報,並順利將父母親的遺產過戶到她名下。(甚至因為她父親過世前幾年,都沒有申報美國的所得稅,而處理美國的遺產繼承,需要台灣這邊她父親死亡前6年的財產資料,因此我也和合作團隊一起協助她查詢這些資料,讓她美國的遺產繼承程序,也能順利完成!)


    以上簡單和您分享,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預約法律諮詢!如果您和上述提到的客戶一樣人在海外或有其他原因不方便來所諮詢,本所也有視訊法律諮詢的方式可以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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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及第18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土地法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土地法第18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原文經吳挺絹律師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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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明恩法律事務所網站:https://www.brightgrac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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