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別再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法院認證的「老人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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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大多能夠想像對於老人身體為凌虐毆打等肢體暴力,固然屬於一種虐待行為,但精神上之虐待應如何認定?


    文/林承鋒

    依據我國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4年所公布之家庭暴力性別統計分析結果,在經通報主管機關而記錄之家暴案件中,可發現我國老年人受暴人數逐年攀升(請見下圖),顯見「老人
    虐待」之議題隨時可能出現在你我身邊,雖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然「老人虐待」之議題仍值得受到大家的重視。


    ▲家庭暴力老人受虐人數-按性別分類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本文嘗試以法律的角度觀察「老人虐待」之議題。以民法為例,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簡言之,當膝下子女對老人為虐待情事時,並經老人表示其不能繼承後,法律規定子女不得繼承遺產。

    然而,究竟甚麼情形才屬於民法所規範之「虐待」?早期我國最高法院對於「虐待」早有一番見解:「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編按:法律稱死亡之人為被繼承人,因其遺產被分配予其繼承人之故。而相信通常情形下被繼承人多為自然死亡之年長者,即本文討論之老人)
     
    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民事判例參照)。
     
    一般人大多能夠想像對於老人身體為凌虐毆打等肢體暴力,固然屬於一種虐待行為,但精神上之虐待應如何認定?本文將我國下級法院對於前述最高法院見解之操作,以案例研析之方式予以呈現,期能以法院見解為「老人虐待」下一個定義。


     
    ▍案例研析

    在進入案例之前,應先了解以下個案均不討論「證據」。在法律上,當事人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時,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白話文來說,就是指當你說某人有虐待行為時,你就必須就某人虐待一事提出證據,來證明某人真的有為虐待行為。本文基於篇幅考量,僅列出法院認事用法之結果,至於法院斟酌證據之過程,則在所不論。

     

    (一)案例一(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44號)

    1. 案例事實:
    阿明與阿好係兄妹關係,又阿好是阿丁的母親。阿好與阿明之母親(一姊)於民國101年2月11日死亡,而阿好自94年1月13日知悉一姊將其名下財產委託阿明處理之後,迄至一姊死亡之日止,逾7年時間,阿好和阿丁二人因和阿明關係不佳,皆未曾探視一姊,亦不盡扶養之義務。
     
    且在一姊死亡後,不願分擔喪葬費用。又曾於94年間檢舉一姊逃漏稅捐、95年5月檢舉阿明非法聘僱外勞照顧一姊,阿好的老公更曾持械破壞阿明家中門窗。 而阿丁在一姊生前,亦未曾探望過一姊。
     


     

    2. 法院見解:
    一姊生前阿明與同住,阿好因與阿明間兄妹關係不佳,長期未曾探視、照顧一姊,致一姊每與外人談及阿好,總是老淚縱橫,是阿明主張阿好長期不探視丙,不盡為人子女之孝道等情,洵屬有據。
     
    阿好為一姊之女兒,阿丁為一姊之外孫女,均為一姊之至親,且居住於一姊住所鄰近地區,卻僅因阿好與阿明交惡,對於高齡且又罹患糖尿病、帕金森氏症之丙,長期不聞不問,讓丙長期承受思念女兒及孫女之苦,直至死亡,違反人倫孝道,至深且鉅,足認其對一姊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二)案例二(改編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1. 案例事實:
    小強從小即喪母,而母亡不久後小強的父親老強即續絃,小強自小即對老強不諒解。小強成年後,便多次與老強發生嚴重爭執、甚進而毆打老強、且以「老猴」等語辱罵老強。而後老強因心臟病而終年臥床而後死亡,然小強於老強臥床期間,甚至所有喪葬儀式祭典均不出席。
     


     

    2. 法院見解:
    小強年輕時僅因老強續弦,即毆打並以「老猴」等語辱罵老強,侵犯老強之婚姻自由、且傷害老強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情節非輕,且依社會上一般常情,身為人子者,本應尊重長者追求個人幸福及安排生活之意願,老強有此行為,實非為人子所應為。
     
    再者老強終年臥病在床至其死亡、治喪期間,小強仍猶無正當理由未予探視、奔喪等情觀之,益證期間40餘年甲因續弦而仇視老強之情,未因時間及老強年老病重而化解,足使鄰里對老強之家教及經營家庭之能力啟疑,致其社會地位及評價受損,小強所為足令老強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基此,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亦應認為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法院在認定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虐待時,大多係觀察老人之人格心理是否受到侵害,即子女之行為客觀上是否已造成老人心理上壓力(如老人向旁人表示子女不孝、自尊心受到侵害、親朋好友街訪鄰居之指指點點等),故即便子女並未對老人之身體有毆打、凌虐之舉動,單純漠視、謾罵等,仍屬於民法所謂「虐待」之態樣。
     
    應予注意,法院在審酌子女行為是否構成虐待時,並不考慮子女行為之理由。站在子女的立場,長期漠視老人必有原因,例如老人年輕時可能曾對於子女為偏差行為導致子女成長過程並不順遂。
     
    依照民法規定,若子女有正當理由無法面對老人(例如老人年輕時曾對子女致死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子女發育等),則法律允許子女可以減低,情節重大時甚可免除扶養義務,即某程度言子女可與老人保持距離,甚至漠視老人;只是當老人死亡,法院在判斷其子女是否有繼承權時,子女行為可能因對老人構成精神上虐待,進而喪失繼承權。
     

    虐待
    (圖片來源:pexels)

     
    簡言之,法律的邏輯是一致:既然子女與老人撇清關係有正當理由,則子女可以不用負擔扶養義務,只是子女對老人遺產自然也沒有繼承權。最後,值得提醒讀者的是,衛生福利部基於「老人福利法」之授權而訂有「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俾利於老人受虐時得以受到妥適之保障。

     

    原文經阿登的老人學筆記本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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