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芳玉:子女可以不用支付孝親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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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父母受扶養的需求及子女的經濟能力、身分酌定扶養費,若子女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的義務,但不能全免。如果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近日一位知名醫師於網路上指述遭到父母家暴,引起許多網友共鳴與討論。
     
    這位醫師在網路上提到他在台北任職時,把薪水、房子等財務交給母親處理,之後工作遷往新北市,於是決定賣掉位於台北市房屋,另購新北市房屋。

     
    本以為毋庸貸款即可完成售出、購入房產,不料母親取走其中一大筆售屋款,導致他必須繼續背負一千餘萬元,為此他收回財務管理權,並向父母表示該筆售屋款相當於他五年總收入,所以不再按月支付孝親費,為此雙方關係惡化。
     
    六月初,他前去父母家接送孩子,「照樣不理他們,兒子接了就走」,造成父母不滿,父母晚上到他家,當時他回應:「沒什麼好談的,我明天早上有門診要看,先睡覺。」
     
    之後「就有人」(似指其父親)衝進他的臥室勒住脖子、然後甩巴掌。於是他報警指控遭受家暴。由於他的案例涉及幾個法律議題,因此藉此談談法律觀點。

     


    首先,法律上並無「孝親費」,而是「扶養費」,那麼法律上,子女應支付父母扶養費是多少?司法實務對於扶養費計算標準,以往參照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義務人的免稅額,現在則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消費性支出,以2014年新北市為例,每人每月為19,512元,台北市則為27,004元。
     

    但如果子女自己經濟負擔都很重了,難道不可以減輕嗎?
     
    基本上,依父母受扶養的需求及子女的經濟能力、身分酌定扶養費,若子女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的義務,但不能全免。
     
    如果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圖片來源:pixabay)
     
    若父母自己經濟優渥,都有能力每年出國玩,子女還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關於這題,1941年有一個判例直接給了答案,「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期,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白話文的意思是,
    如果父母有自理生活能力,而且有錢過生活,子女就不需支付扶養費。
     
    如果父母對子女家暴,可以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嗎?
     
    2010年民法修正案通過不肖父母條款,對於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在子女還未成年時,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盡扶養義務者,可以減輕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
     
    換言之,該名醫師可以因父母的家暴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附帶一提,該名醫師提及父母取走其中房屋款,倘若受委託代為處分房屋卻未經委託人同意,就擅自領取款項,這可能已涉背信、侵占等,只是在父母子女間為告訴乃論,且得免除其刑而已。
     
    此外,衛福部2007年至2015年「成人家暴雙方關係」通報統計分析,以新北市為例,除婚姻同居關係通報件數高達51%外,其次即為「現有直系血親關係」約18%,顯然父母與成年子女間的家暴案並非少數,這個現象頗值深思與關注。
     
    (圖片來源:unsplash)
     
     

    本文經賴芳玉律師同意後轉載,並同步刊載於蘋果日報 即時論壇

    關於|賴芳玉律師

    長期致力於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收養事件、財產信託、繼承、預立遺囑、家庭暴力、性侵害等;長期投入防治家庭暴力與援救受暴婦女、外籍配偶的法律工作,榮獲內政部表揚為九十三年推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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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賴芳玉 律師
      • 現任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委員(召集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外交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內政部廉政會報委員、內政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委員等。 長期致力於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收養事件、財產信託、繼承、預立遺囑、家庭暴力、性侵害等;長期投入防治家庭暴力與援救受暴婦女、外籍配偶的法律工作。

        榮獲內政部表揚為九十三年推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著作有《影之光》、《我們依然相信》、《好散,也是一種幸福》、《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等書。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粉絲團: https://goo.gl/YNrZ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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