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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會父母有罪嗎?法律怎麼看待「遺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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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作者 阿登的老人學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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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承鋒
隨著社會生活型態之轉變,我國早期「三代同堂」之家庭生活型態於今日已不復多見,年輕人因面對繁重的工作壓力,多以委託安養機構,或是專人照護之方式,以盡照護老人之責任。然而,關於「獨居老人遭遺棄」之聳動新聞卻是時有所聞,本文以下將以我國刑法遺棄罪之內容進行介紹。
我國刑法關於遺棄罪之規定有293、294、294-1條。而關於遺棄老人之議題,宜先討論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之定義,依照我國法院之見解,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舉例而言,若年力健全者,儘有謀生之途,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無自救力之原因。(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765號刑事判例)。
另外,也有判例指出,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無自為生存必要事宜之能力者而言。至其財產之能否自給,並非必要之條件,否則富有之人拋棄其衰年父母、弱齡子女者,皆可不負遺棄罪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497號形式判例)。
(圖片來源:pexels)
而另一個值得討論之議題為,誰是屬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而可能受到刑法遺棄罪的制裁?一般而言,刑法係以處罰行為人之積極行為為原則(例如殺人、傷害、竊盜等)
但遺棄罪之特色在於,行為人僅消極不作為卻仍然有受到處罰之可能,而其受到處罰之依據,即在於法律所賦予其特殊之義務,本條明文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即是基於這個原因。
簡言之,僅負有特殊義務之人,必須要為遺棄老人之行為負責。對於老人遭到遺棄的情形,消極不作為之人數眾多,但並非所有人均會受到刑法之制裁,只因冷眼旁觀乃是人類的天性,法律並不會作強人所難之設計。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中之「契約」,係指一般關於扶助、養育、保護等內容之契約關係;至於「法令」,依照法院之見解,是指一般法令而言,不以刑事法令或民事法令為限,例如道路交通條例中賦予肇事者保護義務之規範即是,但在多數情形下,「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多係指民法所賦予行為人之扶養義務。一旦行為人對於老人負有扶養義務,倘其對老人為積極之遺棄行為,或是消極不提供老人生存上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即有可能遭到刑法遺棄罪相繩。
經筆者初步統計之結果,一般常見之人際關係是否屬於刑法遺棄罪中所謂「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請見下表之整理:
自上表可知,並非僅有老人遭到遺棄之案例時,行為人方有遺棄罪的適用,只要構成法律所定義的條件,一旦特定人際關係中發生構成遺棄罪之事實,則行為人亦有可能受到遺棄罪的制裁,最常見之例子,例如未婚媽媽生下嬰兒後,不給予嬰兒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則該未婚媽媽亦有可能構成刑法遺棄罪之罪名,應予敘明。
原文經阿登的老人學筆記本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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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行為人對於老人負有扶養義務,倘其對老人為積極之遺棄行為,或是消極不提供老人生存上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即有可能遭到刑法遺棄罪相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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