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照法律故事】一定要拿錢奉養父母才是孝順嗎?法律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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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有時子女因為個人經濟、家庭、身體等情況考量,未能每個人都盡同樣的「孝道」。但我想,「孝道」並不等同於「拿錢出來養」才叫做「孝」,在可能的情況下,安排時間「陪伴」、「人在心也在」地陪伴著爸媽聊天說話,那也是「孝」!

     

    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坐在我面前的三位姊妹花,縱然從年紀看得出來,是橫跨不同世代的美女,但那相似的臉蛋輪廓,還是清楚說明了,三人之間有著血緣關係。

     

    這三姊妹是為了「避免媽媽名下的房地,被銀行拿去拍賣,造成媽媽無家可歸」而來。

     

    事情的起因,是小妹在經商時,因資金週轉出現問題,需要向銀行貸款,但因為自己名下已經沒什麼有價值的財產了,因此就哭著、求著,請媽媽把名下的房地給自己作擔保品,讓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這才順利拿到銀行的貸款,累積起來,也借了1000多萬元。

     


    ▍ 拋棄財產房地的繼承權利,還要養媽媽嗎?

     

    本來這是媽媽疼惜小女兒,隱瞞著兩個大女兒做的,而小妹也按著約定,每月在繳銀行的本息,本來也就相安無事。不料在3個月前,小妹因為個人問題,開始未依契約繳款,因此,銀行就寄了「催告通知」給小妹和媽媽,上面寫著「借款人OOO於本行之貸款,已於民國107年O月O日到期,敬請於三個營業日內繳清借款,或向本行提出協議清償計畫或釋明已改善之相關文件,否則本行將依法進行訴追。」

     

    「本行將依法進行訴追」這幾個字,讓媽媽擔心自己房子會被拍賣、無家可歸,轉而求助另兩位女兒,東窗事發,兩位姊姊才知道有這件事!

     

    後來二姊不忍媽媽真落個無殼蝸牛的下場,因此願意出面並出資,協助小妹和銀行協商處理這筆貸款!但二姊也需要給自己一個保障,因此三方之間就約定來簽協議書,約定在媽媽百年後,老大和小妹願意拋棄對這個房地的繼承權利,好讓二姊可以安心的出資協助小妹處理債務。這也是今天她們三人會來到事務所的原因。

     

    扶養義務

    (圖片來源:photoAC)

     

    二姊來事務所諮詢時,曾告訴我:「我們三姊妹已經對於如何處理有共識了!因此請吳律師幫我們擬協議書並協助見證就好!只是我希望讓大姊和小妹明白,即便我承擔了這個債務,並根據協議未來繼承這個房產,但媽媽還是我們共同的媽媽!因此請吳律師幫我把這樣的話,寫在協議書內。」

     

    我原本預期,既然已經談好,簽協議書會是個順暢的過程。

     

    但出乎我的意料之外,老大和小妹對於其中的一個在我看來是很普通的條款:「三方亦瞭解母親為三方共同之母親,應共同對其盡為人子女之孝道。」而有了小小的「討論」。

     

    在我解釋協議書內容給三人聽的過程,對於前面所有條款,三人都同意,惟獨講到上面這一條時,大姊忽然出聲說:「這條我不是很明白,我自己沒有錢養媽媽,如果媽媽未來要我出錢養她,我沒有辦法!」

     

    我心想著:「或許是大姊自己個人的經濟狀況,也沒有那麼理想,她才對於這個條款有恐懼,但也趁機讓她們瞭解,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怎麼一回事。」
     


     

     

    ▍ 如果父母無法過活,子女要盡扶養的義務

     

    「其實,我們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是因為有簽這個條款才產生的,而是民法本來就有規定『父母子女』彼此之間的扶養義務!有沒有簽這一條,並不影響,如果有擔心,那這一條可以拿掉!」

     

    「此外,如果媽媽真的要用法律程序,向孩子請求給付扶養費,需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白話一點講,就是媽媽要沒有辦法靠自己的財產來過活,子女就必須扶養她;反過來,如果媽媽還有財產,可以支付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那法律上就無法向孩子請求付扶養費!」

     

    家庭收支

    (圖片來源:photoAC)

     

    「那麼可以支付日常生活需要,有什麼標準嗎?」大姊問。

     

    「法院的判斷依據,通常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按不同區域,不同年度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例如在105年度,臺北市是28476元,新北市是20730元,桃園市是20739元。」

     

    「那我媽媽住臺北市,她還有存款可以付毎個月的28476,所以她就不能告我要求我養她囉?」

     

    「法律上來看,是的!」

     

    「吳律師,可是我有在新聞看到,有小孩因負擔媽媽的扶養費,後來告其他兄弟姊妹,要求一起幫忙出錢分擔代墊費用。但這種情況,一樣要符合您剛才提到的,媽媽自己名下財產不夠支付自己每月生活費時,才能告的成嗎?」

     

    「是的,如果在父母自己還有財力,可以支付個人生活開銷的情況,孩子另外給父母孝親費,這時候法院會認為這些錢是『孩子個人對父母表達敬意,並非出於扶養義務,因此也不能主張是為其他人代墊扶養費!』」

     

    「喔!原來如此啊!我媽媽名下還有一些存款,目前也是她可以自己支付自己的開銷,那這樣我這條可以簽了!」大姊終於滿意的,簽下自己的名字。

     

     

    ▍ 自己的老後,還是自己準備好,比較實在

     

    人活著的每一天,都需要用到金錢,或許有時子女因為個人經濟、家庭、身體等情況考量,未能每個人都盡同樣的「孝道」。

     

    但我想,「孝道」並不等同於「拿錢出來養」才叫做「孝」,在可能的情況下,安排時間「陪伴」、「人在心也在」地陪伴著爸媽聊天說話,那也是「孝」!

     

    至於如果家長、長輩的心中,還期盼著自己老後,自己的未來要靠子女扶養,子女需要盡孝道,我會建議:「人還是務實一點,人性也不是拿來挑戰的!在自己身體健康、還有能力累積財富時,好好為自己規劃一個健康富足,可以自立自理的未來,才是根本之道啊!」
     

    吳挺絹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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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吳挺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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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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