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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到底要告知什麼內容?及告知到何種程度?-《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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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作者 愛長照編輯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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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政維
病人B因淋巴結腫大,經A醫師建議住院進行切片檢查,進行「縱膈腔淋巴結切片手術」。
術後,出現強烈咳嗽不止、極易嗆到、說話無聲沙啞等狀況,經多次診治均未見改善。之後病人B至其他醫院求診,發現由術後迄今聲音沙啞症狀無復原起色,判定該神經顯已遭A醫師切斷,導致病人B左側聲帶麻痺無法復原。
病人B認為A醫師知道自己是房屋仲介,說話對其極為重要,但A醫師於手術前未向病人B告知任何神經損傷風險及影響,亦未與其就手術進行內容做討論,或就神經損傷風險做說明,則其未於術前充分說明,又於手術中將喉返神經切斷,此向醫院求償700萬元。
▍分析與討論
本案例中雖然有許多面向可以討論,但此處想繼續針對告知部分來探究,上一篇討論要誰來告及向誰告知,這篇則要討論到底需要告知什麽?及需告知到何種程度?才算是符合病人所需的資訊。
▍要告知哪些內容?
每次只要有關告知同意,最困擾醫師的其中一件事便是到底要告知哪些內容才算完整?雖然醫療法規已有規定,但法院似乎仍覺不足,而有其他見解,老鄧整理如下:
1. 醫療法規規定:
a.針對一般醫療處置,規定需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b.針對手術,則規定需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圖片來源:photoAC)
2. 衛福部公告手術同意書:
針對手術,衛福部版的手術同意書則規範應包括,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等項目。
3. 法院重要見解:
最高法院也對於告知同意內容有自己獨特但極重要的見解。法官認為,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a.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b.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c.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d.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e.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要告知到什麼程度?
對於醫師另一個有關告知的困擾便是,到底要告知到什麽程度才算合理,總不能希望醫師得把所有可能的狀況都鉅細彌遺說明才算完整吧。針對這個部分,法條雖無明確規定,但法院卻有一些判決可供參考。
1. 以治療或預防目的來區分。根據醫療處置的目的,來區分告知義務詳盡程度及強度。
以治療為目的醫療處置,因與治療及搶救生命有關,因此法院對於告知義務的要求並不會要求極至詳盡;但對於非治癒為目的醫療處置,則因其並非醫療絕對需要,因此相對來說,法院對於告知義務之要求,就會要求幾乎百分百。
法院認為,以治癒為目的的醫療處置,基本對於一般常見可能發生之手術併發症及副作用(也就是大於1%),一定得告知。但如果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死亡率,或者就算小於1%的併發症或副作用,但若與病人手術目的相衝突時,仍是屬於需告知的範圍,本案便是一個例子。
(圖片來源:photoAC)今天病人從事屬於靠嘴巴吃飯的行業,醫師在建議病人做相關手術時,便需事前提醒病人,施作此類手術,雖然機率很低但可能會影響說話、發音,進而讓病人有考慮之可能與機會。
也就是說,手術如果有「燒聲」或「失語」之危險或併發症,就算機率低於1%,但因那足以影響病人是否進行手術的決定,因此就算不是常見的併發症,還是得事先告訴病人。
當病人所接受之手術或處置,並非以治癒疾病為目的,例如美容、植牙、整形等,針對這類處置及手術,法院便認為醫師需有極高的說明義務,就算是罕見、極端之併發症或副作用,醫師都有負責告知病人的義務,因為這類處置或手術並非病人治療疾病必須的,只要有發生的可能性,皆屬必須告知範圍。
2. 患者「主訴」之病情,影響醫師對危險說明義務的範圍。畢竟告知說明義務,不是包山包海,仍是有一定的範圍,因此法院認為,醫師告知義務的範圍,應以病患的主訴來界定,方符合醫療目的。3. 法院也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的,病人有拒絕醫療的可能時,便有說明之義務。
這是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因為前提是病人拒絕醫療的標準為何,每個人不同,反而前面所提,「嚴重後果之風險、死亡率,或者就算小於1%的併發症或副作用,但會影響病人手術的意願及動機,仍是屬於需告知的範圍」,反而比較明確一點。要不然,只要病人抬出「早知道有這種可能,我就不開了」這理由,那醫師豈不是永遠要吃悶虧。
(圖片來源:pixabay)
▍老鄧給個說法
告知不嫌少
不管法條規定或法院見解,告知內容只會嫌少不嫌多,因此千萬不要只以法條為參考標準。而法院判決中:
(1)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2)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3)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4)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
等四項,則是醫師比較常會忽略的內容。
非治療為目的的告知程度要求高法院針對非以治療為目的的處置或手術,例如植牙或美容,其告知程度要求很高,幾近要求只要有可能都得告知。
因為那不是治療疾病所必須,因此法院認為醫師必須將所有可能告知病人後,讓病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該處置或手術,而不像治癒疾病般,是為痊癒或挽救生命所必須,因此除了特殊狀況外,通常只要求一般常見併發症或副作用一定得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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