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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鳳專欄】三個重點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善終」的心願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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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作者 前資深媒體人 朱國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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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10月17日吧》是一本法國暢銷書,紀錄一位女權運動者,在92歲時,為自己決定大限之日,而家人從無法接受、到尊重母親決定的歷程,後來又改編成電影:《最後一堂課》,近期正在台灣的院線放映。
《那就10月17日吧》書封
(圖片來源:博客來)
▼《最後一堂課》電影預告
《春日光景》也是一部法國片,敘述一位寡居多年的老母親,知道自己來日無多,選擇到鄰國結束人生,由獨子開車陪她踏上最後的旅程……
《春日光景》的老母親是因為癌末,想要有尊嚴的告別人世;《最後一堂課》的老母親,則未罹患絕症,但是有感於「所有器官都已老化,哪怕是一件外套的重量也很難承受,該是離開的時候了」。
電影反映真實人生,坦然面對生命終點,由自己決定大限日,早已變成熱門話題,但是目前親情倫理與醫學倫理都還很難接受這道人生最後的抉擇,很多國家的法令並不允許安樂死,譬如《春日光景》的老母親要從法國跑到瑞士,才能完成心願。
雖然安樂死仍存有爭議,但是讓病人在臨終時能更有尊嚴的努力卻一直持續。
譬如美國在1990年通過《病人自主法》,台灣在2015年底也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福部表示,這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由於新法將在公布3年後正式施行(2018.12.18),屆時可以預見病人、家人、醫生,都要用新觀念、新態度,開始面對這道生命課題。
其實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前,我國在2000年時就已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11年時,更根據此一條例,取得健保IC卡安寧意願註記的適法性,也就是當事人可以用預立意願書的方式,註記在健保IC卡上。
健保卡有註記的人士,一旦進入生命末期,不管被送到任何一家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去急救,醫生都應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而不是家屬的意願,如果符合生命末期認定的相關條件,醫生可以遵照註記,放棄心肺復甦術、或是維生系統,當年我還曾做過相關報導。
既然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何還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呢?從《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一條,也就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可以見分曉: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內容,顯然無法完全滿足這項立法目的,因此需要另立專法。
重點1: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
(圖片來源:pixabay)
首先看「尊重病人醫療自主」,過去若確診為絕症,醫生因為擔心病人無法承受,通常只對家屬說明實情,醫療選項的同意書也是由家屬簽署,病人可能始終被蒙在鼓裡,等於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甚至侵犯病人隱私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5條,則是明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本人病情,「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4條,更明定病人對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病人之「關係人」(包括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重點2:保障善終權益的對象更廣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沒有關於「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的內容,而且也只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利。
因為該條例只允許「末期病人」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所謂「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善終對象不只「末期病人」,根據法案第14條,包括有: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當病人符合上述5種條件時,而且之前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重點3:保障醫病關係和諧
根據法案規定,不是只由一位醫生就能決定生死,而是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更重要的是,當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醫師終止、撤除急救,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的損害,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新法案讓病人的善終權利與醫病和諧能夠兼顧。
想要享有善終權益,關鍵在「預立醫療決定」,那麼誰能預立醫療決定呢?根據法案第8條,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是指1.滿20歲成年人、2.未滿20歲、但已經結婚者。但要注意的是,即使你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也不是立刻就能「預立醫療決定」,還要符合多項程序。
預立醫療決定的3道步驟
在step1的醫療照護諮商時,必須要有「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參加」,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醫療照護諮商中有一位關鍵人物: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而且要取得書面同意。醫療委任代理人的任務就是當「病人(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要能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以及簽署同意書。 」
提案立委楊玉欣曾表示,這部法案的核心精神是為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
在這套法案沒有上路前,在醫院經常會看到的場景是,醫師對高齡末期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氣切、插管、電擊,大家其實都心知肚明,這些動作只是苟延殘喘,只是讓病人更受罪。
但是很多臨終前的無效醫療,大多是來自家屬的不放手。
不放手的原因,除了不捨長者的心情外,也有的只是擔心揹上「不孝」的指責,或是遺產分配尚未喬好,保管箱鑰匙還沒找到,甚至還有的是為了圖長者的退休年金,因為長者多拖一個月、子女就能多領一個月等等。
如果能夠及早掌握臨終的自主權,不只能夠好走、善終,還能節省社會資源與醫療資源。
生命末期的維生系統與病房費用,都相當驚人,如果本人並未預作準備,自然成為近親的重擔。就算已經做好財務準備,賴活著的生命狀態,也是浪費珍貴的醫療資源。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後,並且生命來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所定義的五種情境時,與其讓至親天人交戰,揹負親族有形無形的責難,不如用豁達的態度,提早為自己的生命做出最後與最好的安排吧。
(圖片來源:pixabay)
《病人自主權利法》全部內容去哪裡查?
《病人自主權利法》可到法務部所屬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施行細則,尚須由主管機關進一步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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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醫師終止、撤除急救,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的損害,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新法案讓病人的善終權利與醫病和諧能夠兼顧。 想要享有善終權益,關鍵在「預立醫療決定」,那麼誰能預立醫療決定呢?根據法案第8條,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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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記者 前資深媒體人 朱國鳳
- 從台灣第一本理財雜誌開始,完整參與理財雜誌的更迭變化。曾主跑過房地產、證券、基金、銀行、保險等財金路線,擁有產官學界豐富的採訪與撰述經驗。 有感於網路興起,碎片般的知識更容易產出與取得,自我期許在眾聲喧嘩的年代,提供整合性、系統性的建議。
朱國鳳專欄: http://www.ilong-termcare.com/Expert/Detai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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