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竹語專欄】「一位最好的醫師,是知道什麼時候不去治療」但終止醫療或安樂死,最難放手的 是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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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能告知病人不用治療,醫師必須對疾病有全盤的了解,而且醫學知識必須非常淵博;要能告知病人無法治療,醫師必須知道醫學的極限以及承認自己的極限,這非常不容易。更不容易的,是家屬。我們看過太多「不忍放棄」的家屬,事實上,醫師使用療效極微的治療,給病人所帶來的痛苦可能比生病本身更是難受。

    2006年11月20日,德國一名男護士斯特凡.萊特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他被控2項謀殺罪、1項殺人罪、1項非法安樂死和1項陰謀屠殺罪,原因是他為28名病人注射毒劑致死。

     
    安樂死
    (圖片來源:pixabay)
     
    這是德國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大的一起連續殺人案。
     
    萊特在德國南部一家醫院的內科病房工作,被捕前幾個月,該院護士發現藥櫃中的巴比妥類藥物(Barbiturates,一種用來幫助全身放鬆及助眠的藥)和鎮靜劑經常大量無故失蹤;不久,院中老年病人接二連三不明原因死亡。
     
    護士們開始懷疑:應該是有人給病人注射足以致命的混合藥劑。最後,大家懷疑到萊特身上,醫院立即報案。
     
    萊特被捕後供稱,自2005年3月份開始,一共給10名60歲以上的老年病人進行非法安樂死注射。
     
    他否認這樣做是出於惡意,因為動機是「可憐這些病人,不忍看到他們日漸衰弱,為了減輕病人痛苦。」
     
    調查發現:萊特當班期間,共有81名病人死亡。受害者年齡在40至94歲之間,其中大部分超過75歲。但並非所有人都病危厭世……
     
    朋友是醫生,他曾對我說:「你知道我為什麼想當醫生嗎?我小時候常生病,去醫院拿個藥,吃一吃就好了。我覺得醫生是世界上最偉大的人,我想要對人重要、對人有意義,那時我下決心一定要當醫生。醫生就是要救人的!」
     
    醫生都熟悉的希波克拉底誓詞:
    「我願意竭盡一己的能力和判斷來治療病患,並防止他們受到傷害與不公平的待遇……我將為病人利益著想。」
     
    相信自己一直在救人的醫生朋友問我:幫助病患不要一直陷入在日復一日無窮無盡的痛苦中,算不算「防止他們受到傷害」?終止對病患的無幫助治療,以免徒增病患痛苦,包不包括在「為病人利益著想」的範圍裡?
     
    病人自主

    (圖片來源:pixta)
     
    2015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
    《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1月正式上路。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
    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如果是車禍、天災或其他重大意外而腦死,或植物人狀態,根本無法「預立醫療決定」,家屬是否有權代為決行?
     
    先不論家屬,當事人預立醫療決定,就牽涉三個問題:
     
    1. 是否是在不受任何脅迫(包括語言、肢體所有一切形式)下做的決定?
     
    2. 即便不受任何脅迫,當事人神智狀態是否清晰到可以完整理解「預立醫療決定」全部內容?
     
    3. 即便不何脅迫且神智清楚,當事人是否被完整告知「不繼續接受治療」的後果?告知者是否包括家屬與醫師?
     
    而代為決行的家屬,是否完全出於不忍親人受苦的人道考量?完全沒有遺產、保險受益人等「催化」因素?
     
    在《醫生》(心靈工坊,2009)序言裡,溫碧謙醫師回憶三十多年前在林口長庚醫院實習時,吳德郎教授的一段話:「
    一位最好的醫師,是知道什麼時候不去治療。
     
    不去治療包括:
    1. 不用治療(疾病本身會自然痊癒或根本就不是病)
    2. 不可治療(治療對病情沒有幫助,只會帶來更大的痛苦)
    3. 無法治療(疾病超過人能力所及的限度)
     
    溫碧謙醫師進一步說明:要能告知病人不用治療,醫師必須對疾病有全盤的了解,而且醫學知識必須非常淵博;要能告知病人無法治療,醫師必須知道醫學的極限以及承認自己的極限,這非常不容易。

     
    更不容易的,是家屬。

     
    預立醫療
    (圖片來源:pixabay)
     
    我們都看過太多「不忍放棄」的家屬,事實上,醫師使用療效極微的治療,給病人所帶來的痛苦可能比生病本身更是難受。
     
    不讓家屬難受,又讓病人好走,荷蘭解決了這個問題。
     

    2002年4月1日,荷蘭安樂死法律正式生效。但規定合法的安樂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患者必須自願、考慮周詳且持續地表達安樂死的請求。
    2. 病患所受的痛苦必須是無法忍受、無法改善,且沒有任何有效治療。
    3. 患者必須被告知本人的健康狀況、預後及醫療可供的選擇。
    4. 安樂死必須在持續的醫病關係中決定。
    5. 安樂死的決定至少必須徵詢另一位醫生的意見。
    6. 安樂死的實施必須以醫療上適宜的方式進行。

     
    《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曾於2015年委託Ipsos MORI,就醫生是否允許協助病人死亡、如何與何時協助病人死亡,在15個國家做了一次民調。
     
    俄羅斯和波蘭持反對態度;但是,美國和西歐各國對於醫生開具致命藥物給絕症病人均表強烈支持。
     
    15個國家中有11個,大多數人都支持把「協助性自殺」擴展到「正在承受身體巨大痛苦但還沒有接近死亡」的病人。
     
    安樂死就是否定生命內在價值,否定生命尊嚴?
     
    尊嚴
    (圖片來源:pixabay)
     
    叔本華在《論自殺與死亡》中說:「反對自殺的唯一有說服力的證據是:因為它用一種純粹虛幻的救贖,替代了對這個世界的苦難的真正救贖。」
     
    只因不捨,用機器把一個你愛的人維持著,心跳、呼吸、體溫、血壓,全因機器才有數據,這樣才算道德?
     
    這樣看生命,很自私。
     
    他臥床已久,像枯萎的植物:沒有觀察能力、沒有思考能力;沒有表情、沒有感覺;他的生活陷入一種永無止境的痛苦循環。這種痛苦不僅是自己的,也是家人的。這樣的生命狀態,有何神聖?這樣的生命狀態,有何尊嚴?有何意義?有何品質?
     
    人命最脆弱之日,也是人性最原始之時。馬斯洛(Abraham Maslow)的信件:「
    死亡,和它始終將現身的可能性,使得愛、熱情的愛,成為可能。
     
    究竟人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死亡?

    實際上疾病不像是懲罰,更像是教育。因為它常常迫使人重新檢視人生的意義,促使我們願意去省思-活在當下,珍惜所愛。
     
    安樂死
    (圖片來源:pi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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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欄作家 王竹語
      • 臺灣作家,臺中豐原人,筆名取法學自畢卡索。已出版著作:

        1.《醫生》(本書是2010年10月德國法蘭克福書展『臺灣館』展示作品) 2. 《我的整形世界》(天下文化,2006) 3. 《高科技健檢救你一命》(城邦集團原水文化,2006) 4.&5.《微笑看人生》、《無常看人生》(時報文化,2005) 6. 《尋找一首詩》(除了在臺灣出繁體版,簡體版由天津百花文藝出版) 7.《中國經典寓言的智慧》(晨星集團,2006) 8.《工作必勝!!戰國策》(晨星集團,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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