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要我們繳?律師解析生前贈與與擬制遺產

父親生前把房子贈與哥哥,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遺產稅反而要其他子女承擔?吳挺絹律師從真實案例解析生前贈與、擬制遺產、拋棄繼承與特留分的差異,提醒家庭及早做好傳承規劃。

吳挺絹 律師

2026/07/02

瀏覽數 1,005

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要我們繳?律師解析生前贈與與擬制遺產

「吳律師,我真的想不通……」

那一天,一位女士坐在我的辦公室,眼眶泛紅地看著我。

她深吸了一口氣,緩緩說出心裡的不平。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

「我們都覺得,哥哥陪爸爸住、照顧爸爸比較多,房子給他,我們本來都沒有意見。」

她停頓了一下,又接著說:

「可是爸爸過世後,哥哥竟然去辦了 拋棄繼承 !」

我點點頭,示意她繼續說。

她拿出一張 #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單 ,苦笑著問我:

「哥哥房子早就拿到了,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現在 #遺產稅卻要我們一起負擔? 」

「房子是哥哥的,稅卻要大家一起繳,這樣公平嗎?」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有人問我這個問題。

相反地,這幾年,這樣的案件越來越常見。

很多父母都以為:

「房子先過戶給孩子,以後就沒事了。」

但真正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房子有沒有過戶。

而是:

人過世之後,所有沒有說清楚的事情,都可能一次爆發。

今天,就用這個案例,帶大家一起看懂:

✅ 生前贈與

✅ 拋棄繼承

✅ 遺產稅

✅ 民法歸扣

✅ 特留分

✅ 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這些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

第一個重點:房子送出去了,就跟遺產沒有關係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爸爸是在 死亡前二年內,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即使房子早已登記到子女名下,在遺產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

房子雖然早就送出去了,

國稅局仍可能把它「拉回來」一起算遺產稅。

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 擬制遺產 。

很多人都是收到國稅局通知時,才第一次知道有這個規定。

那哥哥已經 拋棄繼承了,還要負擔遺產稅嗎?

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就在這裡。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 房子是哥哥拿走的。

✅ 財產利益也是哥哥取得的。

✅ 但哥哥拋棄繼承後,其他繼承人卻收到遺產稅通知。

於是大家心裡都會冒出同一個疑問:

「拿到房子的人不用負擔,沒拿到房子的人反而要繳稅?」

這也是許多兄弟姊妹反目的開始。

憲法法庭怎麼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雖然討論的是配偶受贈財產被列入擬制遺產的情形,但揭示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如果財產利益歸屬於受贈人,稅負卻全部由其他人承擔,就可能造成利益與稅負失衡。

換句話說,

誰實際取得財產利益,誰就應合理承擔相應的稅負。

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如果因A受贈房屋而增加遺產稅,其他繼承人仍有機會主張:

增加的稅負,不應全部由未受贈的人承擔,而應依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由實際受益人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

但這裡還要分清楚四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其實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第一、遺產稅法上的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目的,是防止利用臨終前移轉財產來規避遺產稅。

第二、民法第1148條之1

如果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受有贈與,該財產在一定情況下視為其所得遺產。

這個制度主要是在保障遺產債權人。

也就是說,不能快過世時把財產全部送出去,讓債權人求償無門。

所以,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問題, 不代表繼承人們可以要求,房子要重新拿回來分。

第三、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

如果子女曾因:

✅ 結婚

✅ 分居

✅ 營業

而受有父母贈與, 除非父母當時明確表示不用算入遺產 ,否則可能屬於特種贈與。

爸爸過世後,這筆財產可能需要加入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這是為了避免某位子女生前先拿一份,過世後又再分一次。

但也要提醒大家: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一定屬於特種贈與。

像一般生活費、醫療費、節慶紅包等,就未必適用。

第四、生前贈與會不會影響特留分?

答案也要分情況。

一般生前贈與,因財產已經完成移轉,法律原則上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通常 不能 直接主張特留分扣減。

但如果屬於死因贈與 ,因為財產是在死亡後才移轉, 性質接近遺贈 ,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讓受侵害的繼承人主張扣減。

因此:

✅ 一般生前贈與 :原則上不能主張扣減。

✅ 特種贈與 :可能要歸扣。

✅ 死因贈與 :可能影響特留分。

✅ 遺贈(遺囑內的贈與) :侵害特留分時,可以依法主張扣減。

回到一開始的故事

爸爸生前一年,把房子贈與給哥哥。

哥哥拿到了房子。

爸爸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

如果這間房屋因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列入擬制遺產課徵遺產稅,而哥哥又是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人。

我認為,其他繼承人有機會主張

因哥哥受贈房屋所增加的遺產稅,不應全部由其他繼承人承擔,而應由實際受益的哥哥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上仍須視國稅局如何核課、贈與時間、房屋價值、是否已繳納贈與稅、繼承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以及後續是否進入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而定。

另外,也別忘了,如果當初贈與時已依法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符合要件下,已納贈與稅及利息原則上可以自遺產稅中扣抵。

很多父母跟我說:

「我只是想把房子留給最照顧我的孩子。」

我完全可以理解這份心意。

只是,法律看到的,不只是「房子給了誰」。

還包括:

✔ 稅由誰負擔?

✔ 誰照顧父母?

✔ 其他子女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 未來是否會因此引發爭議?

如果沒有事先規劃,

原本想避免家人爭產,

最後卻可能變成:

房子已經給出去了,兄弟姊妹卻為了遺產稅對簿公堂。

真正好的傳承,

不是急著把財產移出去。

而是把財產、照顧、責任與稅負都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因為真正留下來的,

不只是房子,

更是家人之間的感情。

本文經吳挺絹律師(明恩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吳挺絹律師(明恩法律事務所)
如有長照相關問題,歡迎撥打 1966 長照專線。
吳挺絹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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