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制度「殺人」:外籍看護在台灣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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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外籍看護來說,權力關係的不平等、文化的差異、生活習慣的不同,都是顯而易見的結構性限制。因應這些限制,基於個人因素和背景差異,她們的身體和情緒勞動過程,也難以有標準化的模式可循。


    文:巷仔口社會學  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社會學的精義之一,就是試圖說明:常民所說、常識以為的社會「問題」、「不良」行為、或「犯罪」大都是結構所致,而非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結構包括了規範、角色、差異性、群體、制度、組織、文化等。
     
    本文基於個人經驗、以外籍看護在台灣的處境為例,說明制度如何迫使人「不良」,以致於「犯罪」。
     
    台灣的法律制度讓許多移工被迫『不良』『落跑』,圖為被遣送的移工護照
     
    我母親由於長骨刺、大腿骨折、及關節退化等原因,在過去幾年間陸續動了三次大手術。雖然都不是性命攸關的手術,但髖關節、膝關節和脊椎開刀都影響病人的行動和日常起居,由此累積了不少聘僱及與看護共處的經驗。
     
    我們一共聘請過十一位看護,其中有越南籍、印尼籍、中國籍、和台灣人。其中有些是合法引進、有些是仲介轉介。有人只做了兩天、有人做了將近一年。有兩位因為不合適,是我們主動請仲介轉出。有一人不告而別。
     
    我想要陳述和分析的是從與看護互動和相處的經驗中,我對於照顧服務勞動過程的看法。此外,看護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也是我另外一個深刻經驗。
     
     

    ▍  看護工作內容的複雜性和意義
     
    從勞動過程(或比較白話點:勞動付出過程)的觀點來看,看護的勞動性質並非只限於生理和身體上的協助,還包含做其他家事、醫療性協助、慰藉、娛親等工作。
    對於被照顧者的家人,尤其是女性,看護的出現解除了很多身體和心理上的重擔。
     
    牽涉到情緒、情感付出這種互動式接觸的服務,如果能有固定的腳本可以操演,甚至能夠如同產品製造一般被標準化,那倒是可以省卻勞動者許多的精神和情感付出。然而,每個家庭的狀況都不一樣,既然看護是一個互動式的勞動,照護者與被照護者之間的關係就很難被一般化。
     

    對於外籍看護來說,權力關係的不平等、文化的差異、生活習慣的不同,都是顯而易見的結構性限制。因應這些限制,基於個人因素和背景差異,她們的身體和情緒勞動過程,也難以有標準化的模式可循。
     
    同住家人的介入、其他家人的角色,也都會讓外籍看護的勞動付出複雜化。
     
    有些家庭是由子女負責採買及烹飪,有些看護的工作主要是照顧小孩和做家事,照顧老人反而是次要工作等。在要同時處理多樣事物、面對不同利害關係人中,看護需要不斷調整或發展出不同的應對、服從、或隱形反抗模式。
     
    而被看護者及其家人都要有所調適,以使多方可以和平相處,度過每日的例行工作和解決突發狀況,同時又希望能顧及照顧品質。在這當中,仲介、其他親友、鄰居、其他外籍看護都可能扮演促使關係調整的角色。互動關係是動態發展的。
     
    照顧者跟被照顧者都必須相互調適,圖為王宏仁所拍攝,2009
     
    親情外包或看護聘用商品化的語彙,疏忽了家人和他人的角色,簡化了看護工作內容的複雜性和意義。
     
    再貼心的看護也很難取代親情,看護和被照顧者之間即使能夠親如家人,但權力關係的不平等雙方都心知肚明。
     
    過去的研究忽略了一點:外籍看護用低廉的薪水,提供了一種無形價值,也就是成全他人的自由。她們讓被照顧者家人可以喘一口氣、獲得了多面向的自由,包含行動、心理、情緒等。買這些自由是有價的,但帶來的效益卻是無價的。
     
    如果有同理心、知道自由的重要性,那麼我們外籍看護每週休假一日也是天經地義的。
     
    對於週間都在工作的家人來說,如果看護週休一日的話,那麼星期日就必須接手看護的工作,變成週日不是休假日,而是第二輪班工作的開始。
     
    然而,相對於外籍看護只能在星期日休假,被照顧者的家屬仍然有較多的彈性,而且也可以由家人輪流承擔照顧責任。雙方生活品質的維繫,都不是簡單的商品買賣、雇主關係等語詞可以概括的。
     
    再環顧我們四周,這種照顧勞動很多都是由家中的女性承擔,不僅7-11不說,而且還是無酬的,也很難爭取休假日,這就如劉梅君說的「愛(的)勞(動)」確實是名符其實的「愛(的)牢(籠)」。
     


     
    ▍  看護工作從來就不是同工同酬
     
    根據我們家的經驗,在外籍看護中,工資最低的反而是經由「合法」仲介公司引進的合法移工。她們每個月的薪水原則上仍是15,840元,不如可獲得法定基本工資的產業移工。前者幾乎都是女性,後者則以男性為主。
     
    且所謂的產業移工可以固定週休兩日或一日,但看護的休假則須視雇主的意願而定(至於為何基層移工間會有此種勞動條件的歧視,也與台灣部分民間團體反對調升看護工資有關)。
     
    由於勞動部對於可否聘僱外籍看護設有資格限制(巴氏量表),但需要被照顧者眾多,於是衍生出「非法」雇主與「非法」外勞。
     
    曾經有一位印尼籍看護在我們家工作三個多月後,不告而別。(後來看了楊富閔所述的自家「遭遇」後,才有些釋懷,原來這種與老人相處良好卻仍不告而別的例子並非只發生在我們家。)打電話告訴仲介時,才知道根據勞動部(當時名為勞委會)的規定,失聯三天後他們才能向勞動部舉報,而且要六個月後我們才能再申請聘僱外籍看護。
     
    這位看護在最初三個月,因為扣掉貸款和仲介費等關係,每個月的收入不到五千元。在她自行出走後不到三個月,意外地在照顧另一名老人時被查獲。
     
    當時每個月「非法」打工的工資是22,000元,她不需再償還貸款,而且每個月比她合法工作的印尼姊妹們至少多了7,000元的收入。
     
    地下仲介的看護來源,一般是用依親或結婚名義來台的印尼籍婦女。這些婦女的年紀都在40歲以上。她們的工作技術和經驗未必優於合法看護,但是因為可以填補雇主們的急需,索價是每天1200元,仲介抽200元。如果不願意僱用外籍人士,找本地的合法看護當然也可以。
     
    不論是台灣籍的或中國籍外配,我們都聘請過。她們最希望的其實是照顧醫院內的病人,不需要做家事,也有同伴可以聊天。一般的收費是半天1,500元,全天2,200元。
     
    我在詢問看護的過程中,也曾聽過以小時計價的收費標準,每小時是1,200元。我們也曾聘用由其他雇主轉出的看護,月薪是依照基本工資調整。因為當初她的聘用是雇主自己辦理申請作業,並未透過仲介;他們付給這名看護的金額就是基本工資。
     
    而這位看護的印尼姊妹們每月始終只領15,840元。根據我們家的經驗,看護工作從來就不是同工同酬(請參考圖1的數據)。  
     
    不同聘僱方式的看護每月薪資
     
    註:
    (1) 台灣本地看護及地下仲介之外籍看護的薪水都是以日計價,為便於與其他類別做比較,均以每月30天為基礎換算為月薪。
     
    (2) 從事看護工作亦有必須付出的成本,包含仲介費、體檢費、來台費用等,金額多寡依身分別、來台時間、及仲介公司等許多因素而異。本圖未呈現這些成本面的差異,請讀者參考正文說明。
     
     

    ▍  箝制性的法律讓合法外籍看護最易被剝削
     
    在〈蘋果橘子經濟學〉一書中,有一章寫到販毒集團的小咖為何住在老媽的破公寓呢?答案是:因為他是集團中最底層的勞工,工資也是最低的。販毒的利潤很高,但是等高層的頭頭、中層的老大、街頭的小首領分完後,下面的嘍囉被分到的錢少得可憐,買不起房子、也付不起租金。
     
    然而,這其實並不是什麼高深的道理,或經濟學家的灼見。學過社會階層或組織社會學的讀者都知道,影響工資的因素並非只有生產力及個人人力資本,制度因素才是關鍵。
     
    處於組織或企業最底層的勞工的勞動條件也是最差的,薪資最低、幾乎沒有公司福利、也最沒有工作前景。
     
    誰最有可能成為底層勞工?移民、女性、打工的青少年、中年被解僱的勞工。他們不一定缺乏人力資本或上進心,她╱他們缺乏的是制度的保護。
    讓合法外籍看護薪水甚至低於基本工資的主要兇手就是台灣的法律制度。
     
    如果勞動力真的是商品,買賣雙方的合意才可能讓商品流通、由市場依供需決定價格,但制度的介入扭曲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外籍移工不能要求轉換雇主,也不能「自由」選擇雇主。這個法律明確地進一步鞏固權力關係的不平等。
     
    如同本文所描述的個人經驗,作為雇主,在對現有看護不滿時,我們可以要求更換。雖然過程中可能因為來不及找到承接的看護而有額外的經濟和照顧負擔,
    但對移工而言,則是連甘願承受損失的權利都沒有。對她們來說,想要換頭家或工作,除了回國,沒有「辭職」的選項。
     
    前述不告而別的阿齊就是一個自力救濟的例子。對外籍看護而言,也沒有所謂「非自願性失業」這回事;在等待下個雇主承接之前,也不敢奢望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
     
    前述非仲介公司引進的看護或台灣本地看護雖然也可能遭到雇主解聘,但她們的工作契約原來就註明是按日計酬,而且酬勞比合法看護多出三分之一到四、五倍,轉換雇主的成本也較低。於是「合法」看護反而成為台灣看護服務業中被剝削地最嚴重的勞動人口。
     
     

    ▍  台灣外勞制度是:坑人、害人、 殺人或以上皆是?
     
    社會階層研究中常會提到印度的種姓制度,位於最下層的賤民特徵是:污名、從事卑微的工作,以及社會地位被制度化、被社會所接受,而無法憑個人努力翻轉。看到這些描述,讀者們或許會想:這真是一個不文明的國家才會有的制度。
    但是若用相同的標準來評判,台灣有比較文明嗎?
     
    外籍看護的實際境況是:社會聲望低、從事低薪卻超時的勞動工作、終日與老人或行動不便者為伍、不能隨意更換工作,即使年資再深也不能加薪、能力再強也無法從事其它工作或升遷。
     
    假日台北車站廣場上外籍勞工聚會情形,圖為張逸萍拍攝,2007
     
    今年上半年,在台灣的外籍看護和台灣移工聯盟再度去中央勞工行政機關(勞動部)抗議薪資過低,十七年來仍維持在15,840元的水準。勞動部官員的回應是將「分階段幫新進的家事勞工加薪到基本工資水準」、「針對表現良好者,續聘時加薪」。這樣的回答等於沒有回應這些外籍看護的薪資歧視問題。
     
    根據學者所述,2005年高雄捷運工地發生泰國勞工抗議事件後,勞動部當時自承:事件的起因與這些勞工要負擔龐大仲介費用及不能任意轉換雇主和工作有關。但將近十年過去了,在回應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原因時,仲介費過高及勞資爭議依然是官方的說詞。
     
    換句話說,在這段期間,對於如何解除制度性的壓迫,這個已經簽署兩公約的政府始終毫無作為。
    逃逸外勞成為社會問題、成為罪犯,難道不是結構所為嗎?
     
    或許大學學測可以出這樣一個題目:「台灣的外籍勞工制度是:(1) 坑人,(2) 害人,(3) 殺人,(4) 以上皆是」。根據現況,考生不管選哪一個答案都可以得分。
     
     

    本文經巷仔口社會學同意轉載,原文請點此
     
    (圖片來源:photo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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