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爸爸過世…壽險保單理賠500萬,兒子要繳稅嗎?避開遺產稅秘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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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20年前幫一家三口投保終身壽險 ,自己、太太和兒子各一份保單 ,陳先生是要保人,今年60歲的陳先生因癌症過世,太太、兒子獲得壽險理賠 金500萬元,25歲的兒子聽說「壽險理賠金不用繳遺產稅 」,真的嗎?
     

    文/橘世代編輯部


    陳先生20年前幫一家三口投保終身壽險 ,自己、太太和兒子各一份保單 ,陳先生是要保人,今年60歲的陳先生因癌症過世,太太、兒子獲得壽險理賠 金500萬元,25歲的兒子聽說「壽險理賠金不用繳遺產稅 」,真的嗎?如果在陳先生過世前更改要保人,會有其他稅務問題嗎?台灣FChFP特許財務規劃師聯誼會榮譽會長鄭景杰說,「兒子是否需要繳遺產稅,端看爸爸當初的投保目的,是否有違反實質課稅原則。」





    保險理賠金「指定受益人」免遺產稅  

    鄭景杰解釋,以案例來看,陳先生20年前買終身壽險,他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太太跟兒子,所以陳先生走後,太太、兒子得到500萬元的理賠金。一張保單中有「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要保人指的是擁有保單權力的人,被保險人是被保險的標的物,一定要被保險人出險保單才會賠,受益人就是拿到錢的人。  

    他表示,上述情況是不需要繳遺產稅,因為根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項的規定,以及保險法112條,基本上保險是不用納入
    遺產課稅,這兩項法條都有規定,只要基本上身故時,有指定受益人就不用計入遺產課稅。  

    他強調,這指的是一般狀況,但也要看他是否有違法「實質課稅原則」,如果沒有違反一般不需要繳,以此案例看來不需要。他從兩點原因分析,
    一、這保險看起來是很久以前買,不是近期投保;二、以陳先生的年紀跟投保的金額符合一般家庭的經濟狀況需求,看來不是避稅規劃。  


    刻意避稅被抓!保險理賠也得交遺產稅  

    有哪些理賠金不用課稅呢?鄭景杰指出,上述案例就不需課稅,但假設被國稅局認定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就要納入遺產課稅。  

    他進一步解釋,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簡單講,就是有些人避稅避太兇,政府當初為何要讓保險金免稅,因為其認為一個人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家人的經濟安全,萬一家中的經濟支柱過世,還有保險金給家人支應生活所需,基本上給家人實際生活用的錢不應該課稅。  

    不過,越來越多人透過保險的方式將資產做變更,透過買
    保險,換得一個保額,過世後這保額會變現金、進行資產轉換。一方面資產變大了,因為保費跟保額中間會有槓桿,例如,繳了10萬元保費,得到100萬元的理賠金;另外,投保目的也不是為了保障家人生活,是為了規避未來這筆錢不用繳稅,所以後來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這由誰認定?答案是國稅局。  


    實質課稅原則是什麼?如何認定?  

    國稅局公佈實質課稅原則的案例跟八大樣態,讓民眾知道如果是這八種狀態,很容易被課稅。重點應該回頭看當時「投保的目的」為何?如果是為了保障家庭經濟跟家人的生活所需,不是為了規避稅負,原則上是不用繳稅。  

    但假如不是,就可能被國稅局盯上。像是過去有高齡投保壽險案例,84歲才買壽險保單,並以躉繳方式繳納2千萬的保險費用,投保目的受到國稅局質疑,被要求繳納遺產稅。  

    其他常見案例還包括,
    過世前1年才投保壽險的「短期投保」;罹癌後躉繳買壽險的「重病投保」等都被國稅局認定需要繳遺產稅,「投保的目的性對國稅局來講是非常重要。」鄭景杰提醒。  


    壽險課遺產稅常見八大態樣:  

    1.躉繳投保

    2.重病投保  

    3.舉債投保  

    4.高齡投保  

    5.短期投保(死亡前)  

    6.鉅額投保  

    7.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8.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什麼是「合格保單」?  

    換言之,可簡單將保單分為兩種,一種叫合格保單,另一種叫不合格保單。合格保單的投保目的是為了保障家人經濟安全、規定不用繳遺產稅。但要納入考量受益人的最低稅負制是否有超過3740萬元,國稅局會認為既然不用納入遺贈稅,那這就是收入。  

    他舉例,假設收入有5,000萬,最低稅負制裡頭有規定,保險給付可以有免稅額3,740萬元,5,000萬元扣掉3,740萬元,有1,260萬要繳交當年度的所得稅;而不合格保單就是直接繳交遺產稅,沒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台灣稅法是一稅不兩課。  



    省遺產稅改要保人 恐需繳贈與稅  

    上述案例,陳先生小時候幫兒子買的保單,如果被認定需要繳遺產稅,為了節稅是否可將要保人從爸爸改成兒子?鄭景杰表示,可以,但如果以這案例來講,可能分兩種。一、死亡前改;二、死亡後改。

    第一種,陳先生死亡前先變更,但當爸爸幫孩子買的「保單要保人」改成兒子的名字,這就代表財產無償轉移,可能被課「贈與稅」!  保單中的保價金(保險價值)是一個資產,把資產無償送給別人,就稱為「贈與」;換言之,陳先生如果在生前變更要保人,保單就要進入原本要保人年度的贈與額度,看是否有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度244萬元,如果有超過就要繳稅,沒有超過就不用繳。  

    他舉例,過去買一份保單給孩子,繳10年保費,現在把要保人改成孩子,要看變更當下那一天,保單的保價金是多少錢。假設一年幫孩子繳30萬元,10年繳300萬元,經過10年後保單的保障可能是350萬元,等於父親把350萬元送給孩子,被計為贈與,當年需繳納贈與稅106萬元(350萬元—244萬元)。  

    第二種情況是,死亡後改。假設陳先生幫兒子買了終身壽險,身故受益人是爸、媽,要保人是爸爸。假如爸爸先過世,但生前要保人還是爸爸,即使在爸爸死亡後變更要保人,死亡前這張保單仍屬於爸爸的資產,因此保單的保價金會被認定為爸爸的遺產而向繼承人課遺產稅。  

    鄭景杰最後建議,要避免保單計入遺產繳遺產稅,最好的寫法是「要保人、受益人」都是同一人,誰繳錢、誰把錢拿走。  




    原文經橘世代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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