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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年離婚:離婚財產怎麼分?-《高年級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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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作者 三民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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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佑寰
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一書的開場白寫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臺灣離婚率很高,早已不是新鮮事。
有些年輕夫妻互相受不了他方,說離就離,沒有在溫良恭儉讓的,反正還沒有小孩與複雜財產關係的牽絆。而熟年夫妻相忍為家多年,等到雙方關係溫度降到冰點而小孩已長大了,終究還是選擇離婚的,也時有所聞。老夫老妻由於一起生活多年,已累積不少財產,要斷捨離時,感情固可割捨,錢財卻要守住。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別忘了檢視並主張可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離婚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通常會面臨如何分家的問題,主要是小孩與財產。在財產方面,經濟弱勢的一方常會問到:自己可以從對方那裡分一半的財產過來嗎?這在法律上牽涉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報章雜誌上看到一些名人與藝人從佳人變怨偶而離婚時,多會出現聳動的新聞標題如:某甲與某乙離婚不想人財兩失,要分對方一半的財產。而我們尋常百姓離婚時亦然,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卻傻呼呼地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表明拋棄權利。這對於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面臨離婚後自食其力的困境,可就吃大虧了。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之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果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只有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設計。
因國人結婚時基於人情世故很少會就夫妻財產制特別約定,故大多數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時可依具體情狀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
夫妻法定財產制的特色如下:
1.將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3.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4.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5.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6.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即婚後經濟弱勢一方對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兼顧男女平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及夫妻共同對家庭的貢獻。基本上,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這也是體現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工作或是在內持家,都很重要。
▍剩餘財產的分配,也要精打細算
一般夫妻大都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離婚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需依法辦理,其基本計算方式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嚴格來說,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向比較有錢的他方要他一半的財產,而是還要就雙方婚後財產與負債綜合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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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佑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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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之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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