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年老陷囹圄,還出得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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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年受刑人肯定逐漸增加之際,就必然得面對人因高齡化所帶來的身心疾病,如慢性病或者失智症等的照護問題。由於目前監獄的醫療體系,早已處於極端不足的現象,面對照護更為困難的老年疾病,必更顯吃力。如何解決老年受刑人的長期照護,肯定是未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文/吳景欽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雖有提出獄政改革的主張,如降低收容人數、改善受刑環境及強化監獄醫療等等,惟這些問題早已議論多時,實也無庸等待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主事者即應立即為解決。惟在討論這些獄政改革時,似忽略了目前高齡受刑人逐漸增加的現況。
     

    造成老年受刑人逐漸增加的原因,最主要來自於2005年一月刑法修正時,改採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即針對輕罪,儘量以轉向處遇而非監禁的方式對待。至於重罪,則採取重刑政策。而如此的重刑化,除了將數罪併罰累加的最長刑期,從二十年提高到三十年外,更最明顯的反應,即是將無期徒刑得假釋的年限,從原先的十五年提高到二十五年。同時,參考美國的三振法案,對於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罪者,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犯罪者,就不得假釋。

     

    而除了重刑化政策外,受刑人老年化的原因,亦可能來自於高齡犯罪者的增加。雖然,老年犯罪率並不高,且多屬於輕罪,似乎可藉由轉向處遇,避免讓之進入監獄體系。只是在這幾年,由於民眾對於某些犯罪極端厭惡氣氛下,就可能使輕罪轉向處遇的政策受到干擾,這最明顯反應在酒醉駕車的問題上。

     

    在2013年五月,為了讓警察取締酒醉駕車有客觀標準,特別將酒測值明文為吐氣濃度千分之零點二五。由於於此數值極低,為了避免監獄人口因此暴漲,法務部就立即頒佈犯滿三次才為起訴的命令。但即便如此,仍使單純酒駕而仍入間服刑的人數上升,也間接造成老年受刑人的增加。

     

    而在老年受刑人肯定逐漸增加之際,就必然得面對人因高齡化所帶來的身心疾病,如慢性病或者失智症等的照護問題。

     

    由於目前監獄的醫療體系,早已處於極端不足的現象,面對照護更為困難的老年疾病,必更顯吃力。如此的結果,就可能使戒護人員,除了維護監所秩序,恐又得擔任起長期照護的角色。
     

     (圖片來源:pixta)
     

    這不僅加重了戒護人員的負擔,也得面臨醫療專業不足的窘境。也因此,如何解決老年受刑人的長期照護,肯定是未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而就犯輕罪的老年行為人,實不應再以監禁方式對待,故就檢察官來說,就應以緩起訴為轉向,法院亦應以緩刑、得易科罰金等為對待。

     

    至於現行刑法第18條第3項,以八十歲以上為得減的年齡,也應下修至七十歲,甚至是六十五歲。至於因犯重罪,如殺人判處無期徒刑,或者被數罪累加,甚至被三振出局,致須從年輕或中年被關至老年者,就得強化醫療與長期照護,甚至是專門醫院的建立。

     

    只是在此方面的強化,於現實面有其困難下,勢必就得開始考慮委外,甚至將監禁處所BOT,致得打破監獄由國家獨佔的思維。

     

    更必須思考的是,迷信重刑化、監禁化的結果,或能帶來暫時性的社會安定,卻肯定是將棘手問題丟給時間處理,這絕非最好的刑事政策。

    本文刊登於ETNEWS新聞雲,經吳景欽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關於|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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