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盡教養責任,孩子還要付扶養費嗎?

父母沒盡教養責任,孩子還要付扶養費嗎?

長照制度下,當父母年老失能,社會局常先進行扶養能力調查,再向子女發函,要求分擔費用。對許多家庭來說,這往往引發沉重壓力。(圖片來源/Freepik)

林佳頻律師

2025/09/03

瀏覽數 1,048


文/林佳頻律師


在台灣社會中,談到「孝道」往往被視為理所當然,多數人直覺認為子女有義務照顧父母,特別是在父母年老無依、生活陷入困難時,社會普遍期待子女能夠盡到照顧父母的責任。然而,現實中卻不乏這樣的案例:某些父母過去對子女並未盡到教養責任,甚至對子女有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等到年老無依,卻透過法院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

 

這樣公平嗎?子女是否仍必須忍痛「買單」?本文將從案例故事出發,說明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並提供律師角度的分析,幫助讀者理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對父母的扶養費,讓家庭面對照顧難題時,能更清楚自身的法律保障。
 

一、從受虐童年到扶養訴訟的掙扎


小華(化名)自幼生活在一個問題重重的家庭。父親酗酒、家暴成性,經常在醉酒後動手對母親和子女拳打腳踢。母親在忍無可忍之下,選擇離家另組家庭,留下年僅十歲的小華和弟妹與父親相依為命。父親既沒有提供生活費,也未曾關心子女學業,小華不得不打工維生。


然而,「相依」只是名義上的。父親幾乎不工作,更不曾提供任何生活照顧。小華從小靠打工與社會救助撐過學業,成年後才逐漸穩定。回想童年,他說:「父親從來沒給過我一碗溫飽的飯,卻給了我無數次傷痕和恐懼。」


多年後,小華與妹妹努力工作,生活將歸穩定之際,某天卻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父親因失能需要長照,社會局調查後,依親屬關係,要求小華與妹妹支付扶養費。收到法院通知的小華內心掙扎難以言喻:這位在記憶中只留下痛苦的父親,如今卻要自己掏錢養他。小華憤怒之餘,決定透過律師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小華的故事並非個案。律師實務上,經常遇到當事人詢問:「父母當年從未盡責,如今卻要我養他,我還有義務嗎?」

 

 

二、法律規定:扶養義務的原則與例外

(一)原則:直系血親間的相互扶養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之義務,父母要扶養子女,子女同樣要扶養父母。這是家庭互助、代際支持的基本精神。


《民法》第1119條則說明,扶養的程度要斟酌「受扶養權利人的需要及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也就是說,父母確有需求時,子女必須依能力提供支持。

 

 

▲(圖片來源:Freepik)
 

(二)例外:免除或減輕子女扶養義務


然而,民國99年新增的《民法》第1118-1條,對此作出重要修正:父母有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等重大事由者,法院得免除或減輕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這條文的設計背景,正是因應許多社會案例:有些父母對子女長期失職,甚至造成傷害,但年老後卻依法律要求子女扶養。社會輿論認為此情極不公平,遂在新增此條文,讓法院得以依個案情形裁量。


換句話說,這條文體現了「權利義務相對應」的理念,雖然法律強調「孝道義務」,但若父母對子女若不曾盡到教養義務,便無權要求子女在自己年老時無條件承擔扶養義務,法律允許子女透過訴訟解除不公平的負擔。

 

 

三、實務上法院判斷是否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


(一)父母是否怠忽扶養義務:例如完全不給生活費、不負擔教育費。


(二)父母是否有虐待或重大侵害:包括家暴、遺棄、身心虐待。


(三)情節是否嚴重到足以影響親子基本關係:若僅是偶有爭執或因環境限制,通常不構成免除。

 

 

四、如何爭取免除扶養義務:


(一)證據蒐集:如警局報案紀錄;社會局社工紀錄、補助資料;法院保護令、監護或扶養裁定;親友證明父母未曾照顧的證言等。


(二)生活經歷的具體陳述:法院重視具體事實。單純說「父母沒養我」往往不足,必須把從小缺乏扶養的情境細節化、具體化,讓法院理解個案不只是抽象的情緒,而是實際的權利義務失衡。


(三)法律程序的選擇:主動對父母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費之請求,或在父母主張子女負擔扶養費時被動提出減輕或免除抗辯。

 

 

五、長照家庭的延伸思考


長照制度下,當父母年老失能,社會局常先進行扶養能力調查,再向子女發函,要求分擔費用。對許多家庭來說,這往往引發沉重壓力。若父母在年輕時未盡教養義務,子女可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減輕或免除,避免因長照費用造成家庭二次傷害。


(一)減輕不公平負擔:避免讓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再次承受經濟與心理壓力


(二)法律與孝道的平衡:讓社會資源(如長照服務、社會救助)協助承擔,而非強迫子女無條件買單。


(三)提升照顧正義:鼓勵社會正視家庭功能失衡的情況,不再以「孝道」壓迫子女。

 

 

六、法律不是要否定孝道,而是要保障公平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原本是法律強調的基本責任,但若父母嚴重失職,甚至造成子女一生創傷,法律不應再強迫子女付出。《民法》第1118-1條,正是正是小華這類案件的重要依據,也是讓法律更符合公平正義的一步。


對盡心盡力的父母,子女有義務回饋扶養。對於未曾盡責、甚至造成子女重大傷害的父母,法律提供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機制,避免子女再次受害。


作為律師,我常對當事人說:「法律不能強迫你去愛,但可以保障你不必再為傷害過你的父母買單。」
 

 

原文經作者同意授權上刊。

 

 

繼續閱讀:

 

1. 用法律化解照護費用之手足衝突

 

2. 扶養不是義務?從法律看照顧關係的界線

林佳頻律師

林佳頻律師

林佳頻律師現為品和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有十幾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並擁有「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與「高齡長照規劃顧問師」等多重專業資格。 佳頻律師深知面對高齡化社會時,法律不僅僅是制度,更是一種貼近生活、守護尊嚴的力量,從資產保全、照顧安排到法律保障,提供全方位的諮詢與規劃服務。 佳頻律師將透過本專欄,分享與長照、信託、遺囑、財產規劃等相關的實用法律知識,將複雜的法律知識轉化為實用工具,幫助民眾在面對未來照顧與財產安排時,更有信心與選擇權,提早規劃、預防風險、安心面對未來,為自己與家人打造更有保障的長照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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