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對失智者在法律與生活的雙重保障
意定監護對失智者在法律與生活的雙重保障
台灣自108年正式實施「意定監護」制度。簡單來說,意定監護是指在個人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透過公證制度,預先指定一位或數位值得信賴的人,未來如果發生心智退化或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的情況下,擔任其監護人。(圖/Freepik)
林佳頻律師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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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意定監護?
台灣自108年正式實施「意定監護」制度。簡單來說,意定監護是指在個人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透過公證制度,預先指定一位或數位值得信賴的人,未來如果發生心智退化或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的情況下,擔任其監護人。
與傳統的「法定監護」不同,法定監護是當事人已無行為能力後,由法院裁定監護人,當事人對監護人選任幾無參與權。而意定監護則賦予當事人在清醒時自行選擇未來照護者的權利,強化個人自主與尊嚴。
▍案例一:提早規劃,避免家庭糾紛
張阿姨今年72歲,三年前被診斷出早期失智症。她意識到自己的判斷能力可能會逐漸退化,於是與長女透過律師協助,完成意定監護契約,並由通知法院。契約中規定,未來若張阿姨喪失行為能力,由長女擔任監護人,管理她的財務與醫療決策。
一年後,張阿姨的病情惡化,逐漸無法獨立處理日常事務。因有意定監護契約在前,長女在聲請法院裁定張阿姨為受監護宣告人後,依法擔任張阿姨的監護人,接手處理母親的銀行帳戶、醫療安排,所有程序合乎法律規定,也避免了兄弟姊妹之間可能的爭執。
▍意定監護的法律程序與條件
意定監護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立契約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即本人須在神智清楚、判斷能力正常時與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
2. 意定監護契約應為書面並經公證:以確保契約之真實性與法律效力。
3. 應以書面通知法院:未來啟動監護制度時法院方得依意定監護契約之內容為裁定。
▍案例二:未作規劃,陷入法律與家庭困局
李先生80歲時被診斷出中度失智,因過去未曾立意定監護契約,子女在為李先生聲請監護宣告時,對於誰該負責照顧、誰能管理父親財產產生爭議。
長子認為自己最了解父親,主張擔任監護人,次子則指控長子曾挪用家庭資產,堅決反對。最終法院安排社工訪視等程序,在耗時一年之久才由法院裁定監護人選任,期間李先生的照顧與財務管理陷入混亂,也對家族關係造成嚴重撕裂。
▍意定監護為未來預留選擇權
失智或疾病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毫無準備。意定監護制度提供人們一個尊嚴老後的選項,讓我們在仍擁有行為能力時,為未來做出明智安排。這不僅保障自己的權益,也為親人減輕後續法律與情感上的壓力。
提早規劃,就能在人生的下半場,保有主導權與尊嚴。意定監護,不只是法律工具,更是對自己與家人的一份負責。
原文經作者同意授權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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