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親屬聲請輔助宣告,不代表已經可以替本人做決定

【輔助宣告 】親屬聲請輔助宣告,不代表已經可以替本人做決定

家人很關心,不代表就能替本人做決定。近期輔助宣告新聞引發討論,也提醒許多家庭:當長輩記憶力、判斷力逐漸退化時,親屬的愛與照顧心意,並不會自動變成法律上的代理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目的不是剝奪一個人的人生,而是在他需要保護時,為重大醫療、財產與照護安排建立清楚依據。真正有溫度的法律規劃,是趁自己還能清楚表達時,先替未來留下安排,讓家人少一點爭執,也讓自己的尊嚴與選擇被好好守住。

吳挺絹 律師

2026/05/29

瀏覽數 1,007


最近看到新聞報導,前總統馬英九 的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引發很多人討論: 
「家人可以替他安排醫療照護嗎?」
「聲請輔助宣告後,親屬是不是就可以代表本人發言?」
「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到底差在哪裡?」

這個新聞其實剛好提醒我們一件很重要的事:
家人很關心,不等於家人就有法律上的代理權。 

很多家庭在長輩身體、記憶力、判斷力開始退化時,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我是他太太,我當然可以幫他決定。」 
「我是他小孩,我最了解他的狀況。」 
「我們家人已經討論好了,就照這樣安排。」 
但法律上不是這樣看的。 

在法院還沒有裁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前,原則上本人仍然是具有法律上行為能力的人。 

也就是說,除非本人自己同意、授權,或法院另外裁定暫時處分,否則親屬不能單方面代理本人做醫療、財產、居住、照護或對外發言等安排。 

這點非常重要。 

因為很多家庭爭議,不是從「沒有人照顧」開始, 而是從「大家都覺得自己是為他好」開始。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什麼不同?

 簡單來說,可以這樣理解: 

  • 監護宣告:比較嚴重的情況 
    如果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失智(CDR通常2分的中度失智)、昏迷、重大心智缺陷等原因,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法院可能會裁定監護宣告。 
    一旦受監護宣告,這個人在法律上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處理生活照護、醫療安排、財產管理等事務。 
    但即使是監護人,也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例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通常仍須另外經法院許可。 
  • 輔助宣告:比較輕度、限制較少的情況 
    輔助宣告則是針對一個人雖然還能生活、表達意見,但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CDR通常1分的輕度失智),導致他在判斷法律行為後果時,能力明顯不足。 
    受輔助宣告的人,並不會因此變成無行為能力人。 
    他仍然可以自己生活、自己表達想法,也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由輔助人代為決定。 
    只是法律會規定某些重大行為,例如借貸、訴訟、處分重要財產等,可能需要輔助人的同意,目的在於避免他被利用、被詐騙,或做出明顯不利自己的重大決定。 
    所以,輔助宣告不是把一個人的人生接管過來。 它比較像是:在重要法律行為上,加上一道保護機制。

只要聲請了,家人就可以代理本人嗎?

答案是:不可以。 
這是很多人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只是「程序開始」,不是「權限已經發生」。 法院通常會經過審理、醫療鑑定、調查本人狀況,再決定是否裁定。 
在法院正式裁定之前,親屬並不會因為「我已經去法院聲請了」,就自動取得代理權。 
也就是說: 
- 聲請輔助宣告 ≠ 已經受輔助宣告
- 聲請監護宣告 ≠ 已經受監護宣告 
- 親屬有共識 ≠ 可以代表本人 
- 出於愛護之心 ≠ 當然取得法律權限 

除非有兩種情況: 

  • 本人清楚同意或授權。
  • 法院在本案裁定前,因為情況急迫或有必要,另外作成「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在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中,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的暫時處分,例如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暫時維持某種狀態等。 
    換句話說,如果真的有急迫醫療、財產保全、照護安置等必要,正確做法不是家人自己先宣布、先接管、先安排, 
    而是應該透過法院聲請適當的暫時處分,讓權限有法律依據。

真正的照顧,不只是「我替你決定」 

很多人以為,高齡法律規劃是在處理財產。 但其實更深層處理的是: 
當我有一天說不清楚、管不動、判斷力下降時, 

  • 誰可以照顧我?
  • 誰可以替我處理錢?
  • 誰可以安排我的醫療?
  • 誰可以代表我說話?
  • 又如何避免家人之間,因為「誰才有權決定」而撕裂?

如果沒有事先安排,等到事情發生,家人常常只能走向法院。 而法院程序需要時間。 
在裁定出來以前,家人又可能因為照護、財產、醫療、居住安排,產生更大的衝突。 
所以,真正好的規劃,不是等到失智、失能、家人吵起來才開始。 而是在自己還清楚、還能決定的時候,先把重要事情安排好。 例如: 預立意定監護契約、安養信託、預立醫療決定、財產與照護安排、授權與代理權限設計、家族溝通與法律文件整合
新聞中的個案,我們無法也不宜替當事人下結論。 

但它提醒每一個家庭:
愛,不等於權限。 親屬,不等於代理人。 
關心家人,不代表可以跳過本人的意思。 
在人生下半場,最重要的不是等到家人替我們決定,而是趁自己還能清楚表達時,先替未來的自己留下安排。 
因為真正有溫度的法律規劃,不是剝奪一個人的自主, 而是在他需要保護時,仍然盡可能守住他的尊嚴、意願與人生選擇。

原文經 吳挺絹 律師 。如有長照相關問題,歡迎撥打 1966 長照專線。
吳挺絹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分享

Related Articles
廣編企劃

{{ item.title }}

{{ item.desc }}

{{ item.author.title }}

{{ item.date }}

瀏覽數 {{ formatNumber(item.views) }}


{{ item.author.title }}

{{ item.author.subtitle }}

{{ item.author.desc }}

分享

Most Followed Articles
你可能會喜歡

Related Articles
廣編企劃

讀取中

訂閱電子報

必填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

送出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