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被女兒告上法院的遺囑-「遺囑信託」,如何成為父親保護女兒的最後一道防線?-天使律師吳挺絹
一份被女兒告上法院的遺囑-「遺囑信託」,如何成為父親保護女兒的最後一道防線?-天使律師吳挺絹
很多遺產訴訟案件的衝突,不是因為父母不愛孩子,而是因為只用了「感情」去交代、去選擇相信孩子們都會聽從自己的「遺願」,卻沒有搭配「制度」來把關,落實自己的「照顧計畫」!
吳挺絹 律師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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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戰國策》
很多人以為,資產傳承,就只是寫遺囑,把財產「分清楚」就好。但在我實務上看過的無數案例裡,真正引發家庭衝突的,往往不是錢不夠,而是愛得很深,卻沒有用對方法。
今天想和你分享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故事。這不是一個「偏心的父親」,而是一位父親,用盡最後力氣,替女兒撐起保護傘,父親有用對方法,但父親的規劃,卻被女兒(或實際上想告的是前妻?)告上法院的故事。
一、女兒為什麼要告父親留下的遺囑無效?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癌末的父親,和前妻離婚後,他和大弟夫妻共同居住與照顧年幼的女兒,而前妻則已經少有往來。在生命的最後階段,他最放心不下的,只有「年紀還小的女兒」。
父親擔心什麼?
• 女兒還年幼,無法判斷複雜的財產風險
• 名下有房產,容易成為被騙、被利用的目標
• 自己走後,沒有人能真正替她「把關」
• 前妻是否會善用自己的遺產,好好照顧女兒?我很擔心......
於是,他做了一個在法律上非常「用力」、也非常容易被誤解的安排,他在專家的協助下,留下了一份 「遺囑」並搭配「信託條款」,也就是「遺囑信託」。
二、這份遺囑,為什麼讓女兒(法定代理人:前妻)無法接受?
父親在遺囑中這樣安排:
• 房產 全部由女兒繼承(她是唯一繼承人),也是受益人
• 但繼承後,由二弟(叔叔)擔任受託人,設立信託,房產必須交由叔叔管理
• 信託期間長達 40 年
• 房產由大弟夫妻及女兒共同居住,直到大弟終老為止(父親希望大弟夫妻能繼續照顧女兒,為感謝大弟,房產也讓大弟住到終老)
• 信託期間內,未經受託人同意,女兒不能自行處分房產
站在女兒的角度,她看到的是:
「說是給我的房子,但我不能自己決定、不能賣、不能動,這還算是真正的給我繼承嗎?」
於是,年僅14歲的女兒提告了。(也或許,提告是前妻的意思?)
三、女兒告什麼?法院怎麼看?
女兒的第一個主張:「爸爸那時候已經病得很重,遺囑不是爸爸的意思!爸爸意識不清、放置鼻胃管,不能正常說話!」
法院調查後發現:
• 醫院護理紀錄清楚記載:意識清楚
• 主治醫師出庭證實:語言能力正常可以說話
• 遺囑的代筆人、見證人一致證實:是父親親口說、親自簽名、法律程序完整
結論:遺囑有效。
女兒的第二個主張:「這個信託,侵害我的繼承權與特留分!」
法院怎麼判斷?
關鍵在這一句:信託的受益人,始終是女兒本人。
也就是說:
• 房子的「主人」還是女兒
• 收益甚至如果有出售,也都屬於女兒
• 叔叔只是「管理者」,不是拿走財產的人
法院認定:這不是剝奪,而是保護。
證人甚至在法庭上還原父親的原話:「他怕孩子還小,被騙。」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四、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位父親做對了什麼?
很多人會問我一句話:「吳律師,這樣不會侵害到女兒的特留分嗎?」
我的答案是:「法律保護的是,你有沒有拿到『該屬於你的那一份』,而不是『你能不能立刻、完全、自由使用』。」
在這個案件中:
• 女兒拿到的是 全部遺產 受益權
• 信託只是 叔叔代為管理、不是剝奪所有權
• 法院因此認定:不侵害特留分
五、什麼是「遺囑信託」?一句話讓你聽懂
我常這樣跟客戶說:遺囑信託,不是只留下錢,而是留下「一套照顧孩子的計畫」。
它適合誰?
• 子女年紀還小
• 子女容易被影響、被操控
• 家庭結構複雜
• 擔心遺產變成紛爭,而不是祝福
• 子女有身心障礙
• 配偶年邁
• 配偶身心障礙
你可以指定:
• 誰來管理(受託人)財產?【受託人】
• 錢怎麼用?【信託條款】
• 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信託條款】
• 什麼時候完全交給孩子?【信託條款】
即使你不在,這套遊戲規則仍然有效運作。
建議一定要搭配「遺囑執行人」&「信託監察人」,幫你落實這一套照顧孩子的計畫!
六、身為律師&理財規劃顧問,我想提醒你的一件事
很多遺產訴訟案件的衝突,不是因為父母不愛孩子,而是因為只用了「感情」去交代、去選擇相信孩子們都會聽從自己的「遺願」,卻沒有搭配「制度」來把關,落實自己的「照顧計畫」!
這位父親的遺囑(信託),雖然被女兒告上法院,但最終,法院看見的是:這不是控制,而是一位父親,為女兒撐到最後一刻的保護傘。
如果你也正在思考:
• 我走之後,孩子真的守得住這筆財產嗎?
• 光寫遺囑,真的夠嗎?
• 我的安排,會不會反而害孩子被告?
• 我走之後,配偶能守得住這筆財產嗎?
那你需要的,可能不只是「一份遺囑」,而是一個真正站在你立場思考的整體規劃。
原文經吳挺絹律師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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