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不是義務?從法律看照顧關係的界線
扶養不是義務?從法律看照顧關係的界線
「我已經自己育兒、工作兩頭燒了,怎麼還要幫忙支付爸爸的長照費用?我們已經十幾年沒聯絡了。」這是小芸向社工訴苦時的話。(圖/Freepik)
林佳頻律師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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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小芸的情況,其實在現今社會並不少見。面對高齡社會來臨,越來越多家庭遭遇這樣的困境:疏離的親人突然出現,卻要家屬分攤照顧成本。家屬是否真的「依法」必須負擔?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看。
▍法律解析:什麼是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與子女)互負扶養義務。這表示,理論上子女有義務扶養父母,反之亦然。但特別注意的是,法律並未明訂扶養形式是否一定是金錢,也可以是照顧、探視或其他方式。
不過,法律對「扶養」的定義並不是無條件的。「扶養能力」與「扶養必要性」是兩大關鍵:
• 扶養能力:若子女自身經濟困難,連生活基本所需都無法保障,則可主張無力扶養。
• 扶養必要性:若父母仍有足夠資產或可申請政府資助(如長照2.0、身障補助等),子女的負擔義務相對會降低。
此外,實務上法院也會考量親子關係的實際狀況。如父母長年未盡教養責任,甚至有虐待、遺棄等行為,子女可向法院主張「免除扶養義務」。過去就曾有多則法院裁判,當從未撫養過子女的父親在晚年要求子女支付照護費用時,被法院判定子女可免責。
▍社會資源與協助的空間
回到小芸的例子,她其實還有幾項可以考慮的因應方式:
1. 申請長照服務補助:目前政府提供多項長照資源與補助(如居家照顧、喘息服務、機構補助),可以減輕家屬負擔。
2. 要求評估扶養能力:如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可請求法院或社政單位評估,不一定需全額負擔。
3. 法律途徑聲請免除義務:若父母與子女間關係特殊,且有證據證明對方未盡親職義務,可依法請求免除扶養責任。
▍結語:法律有規定,但也有彈性
家人間的照顧原本應是出於情感與責任,但當關係破裂或資源有限時,問題便不再單純。「法定扶養義務」確實存在,但它並非鐵板一塊。若您正面臨類似困境,不妨先諮詢社工、法律專業人士,了解自身的義務與權益,再做出最合適的選擇。
畢竟,照顧他人之前,我們也要先好好照顧自己。
原文經作者同意授權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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