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確保遺囑順利執行?-《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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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所以遺囑人不可能自己去執行遺囑內容,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思,因此必須有人來擔任執行遺囑內容的職務。

    文/李志正

    H 先生的前妻,在兩個小孩還小的時候外遇,所以兩人因此離婚,兩個孩子的親權,當初是協議歸由前妻行使,後來H 先生遇到了現任妻子,因現任妻子不孕,導致兩人沒有小孩,但兩人結婚後胼手胝足一起打拚,幾十年下來累積了數千萬元的資產。
     
    H 先生近日發現自己罹患
    癌症,醫生說大概只剩兩、三年的生命,H 先生為了感念現任妻子多年來的照顧與扶持,決定立下遺囑,將名下大部分的資產都留給現任妻子,只保留兩個孩子的特留分,以保障現任妻子晚年生活無虞。但因擔心妻子畢竟年歲已高,將來H 先生過世後,不見得有能力處理H 先生遺囑內容相關事情,這時候H 先生可以如何預作安排,確保將來遺囑內容能確實被執行呢?

     

    ▍法律視角 — 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因為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所以遺囑人不可能自己去執行遺囑內容,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思,因此必須有人來擔任執行遺囑內容的職務。

    遺囑的內容,經常會與部分繼承人的利益相反,所以如果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會有窒礙難行的狀況,或有時候是繼承人無法執行遺囑的相關事務,例如年紀尚幼、年歲已高或是有身心障礙的繼承人,所以法律上就會產生有關遺囑執行的問題。

    實務上,如果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話,經常是選擇自己信任的親友,或繼承人之一擔任,當然也不乏選擇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遺囑執行人。

    如果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那麼遺囑執行人可以依照遺囑內容直接辦理相關手續,不必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通常可以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也可以加速繼承手續的辦理。


       





    ▍遺囑執行的準備程序

     
    ✔ 遺囑的交付與通知

    遺囑保管人當知道繼承開始時,應立刻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的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的話,應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的話亦同。
     
    如果負責保管遺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的狀況,那麼可能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 遺囑的開視

    有封緘的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的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的人同行簽名。

     
    簽名
    (圖片來源:photo ac)
     

    ✔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另外也可以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例如前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先生的配偶王月蘭女士,雖然有留下遺囑,但遺囑中卻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最後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遺囑執行人資格的限制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如果是成年人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也可以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職務與權限
     
    ✔ 編制遺產清冊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的財產,如有編製清冊的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必須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為了完成任務,自然有必要將遺產明確化。
     


    ✔ 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的職務†。遺囑執行人的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的遺產為限,如果是與遺囑無關的遺產,自然還是應該由繼承人自行管理。
     
    依《民法》第1214 條及第1216 條規定,繼承人就與遺囑無關的遺產,並不喪失其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民法》第1215 條所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的權限,即應以與遺囑有關者為限,超出遺囑範圍的遺產,其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並不歸屬於遺囑執行人。


     
     財產
    (圖片來源:xframe)
     

    ✔ 執行上必要之行為

    例如遺贈物的交付、依遺囑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訴訟行為、繼承人妨害之排除或其他執行上必要的行為。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繼承人也不可以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內容時,可以不受繼承人限制,繼承人不得妨害遺囑執行人職務之執行。
     
    依《民法》第1215 條第1 項及第1216 條規定,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其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
     


    ✔ 數位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的方法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時以過半數決定。但遺囑另有表示者,則遵從遺囑的意思。例如已故的前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執行人就不只一人,此時就會面臨數位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的問題。
     


    ✔ 遺囑執行人的解任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遺囑執行人如果是由法院指定的,可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 遺囑執行人的報酬請求權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的執行,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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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
    作者/李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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